一、2025年度市药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是什么?
经清理,由市药监局执行的3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25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予以废止废止文件涉及的政策如何执行?
拟废止的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因到期自然失效,将印发新的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的通知》废止,执行国家药监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指导原则的指导意见》(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药监规〔2025〕5号)替代;《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由《天津市药监局 北京市药监局 河北省药监局关于印发<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药监规〔2025〕2号)替代;《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上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津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已上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津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药监规〔2025〕4号)替代;《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因本文件发布自然废止。
三、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那些文件有效期进行了延长?
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规范(试行)》《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已有效期届满,决定继续延长有效期限,延长时间为5年。
附件: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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